2004年8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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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菜到底犯了什么罪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阿菜的“末日”
  阿菜终于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因为阿菜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本来,这样的案件听听也就过去了,无非是一些“人蛇”趁月黑风高之夜,开着小渔船,将一些无任何出入境证件的人偷运出境之类的事。
    但阿菜组织他人“偷渡”的情况显然和上述的不一样,在法庭上,他振振有辞地为自己辩护,他从未觉得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组织他人进行“偷渡”的行为,他认为自己只不过是给了屡次受到外国政府歧视,并拒绝给予入境签证的人一些帮助。他说:“我帮助过的人,全部都是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出国目的合情合理合法,并且都是通过国家出入境口岸出境的,包括最后几名在边检站被阻止出境的人。”
    阿菜受到指控的原因是这样的——
    公诉机关指控阿菜从2002年起,多次组织他人经俄罗斯“偷渡”至意大利,经加拿大“偷渡”前往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并收取“偷渡”人员家属的好处费。而这些人离开中国国境时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他们出国的理由也各种各样,有参加学生夏令营的、有商务考察的,他们合法到达所在国。2002年10月,最后几名让阿菜帮助签证的人在上海海关被边检人员阻止出境并案发。因此,公诉机关认为阿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18条第1款以及第1款第2项的规定,要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阿菜的刑事责任。
    由于阿菜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以往被相同罪名起诉的被告人行为大不一样,意外地引起了案外人士和一些刑法专家的浓厚兴趣。对阿菜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有罪说:阿菜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说阿菜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是检察官周先生。
    周检察官的观点较为明了,他说应将阿菜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视为手段行为,将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视为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因此,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只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他说,如果将骗取出境证件后用于别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情形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这无疑缩小了组织行为的范围,造成轻纵犯罪分子的后果。
  他罪说:阿菜犯了“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持他罪说的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的胡光春律师。
    胡光春拿出《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边检条例》)第8条以及第15条给记者看,说边检人员只有审查证件的有无或者真假的权力,而无权判断证件持用人出境的目的。对于边检人员阻止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出国人员出境,是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之外附加了另外的条件——即审查了证件持用人的出国目的。
    胡律师非常反对这样的做法,并说他反对边检人员对真实的证件做实质目的的审查是有道理的。
    他说,对所有证件都进行实质目的审查,不仅代价高昂,无法承受,而且使证件本身失去了形式效力,这样做的后果是使得真实有效的证件随时都可能以“目的不纯”为由被宣布为无效;其次,对证件进行实质目的的审查,还会使证件的真假判断不再有公认的一般性标准,而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这就为滥用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其三,对证件进行实质目的审查,还会使国家发证机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因此,胡律师认为的惟一正确的选择是:真实的证件即使是骗来的并且被利用或者不当使用,也要承认它是真的,然后寻求其他方法来惩处欺骗、利用和不当使用的行为,比如阿菜一案,可以考虑依据《刑法》第319条定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法律卡片
  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